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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关氟虫腈专利保护的“事事非非”

2008-05-11 20:51 阅读(?)评论(0)

农药剂型博客:http://pesticide.blog.sohu.com/  

   最近关于氟虫腈的“事事非非”又出了不少状况,有传言说现在的制剂复配登记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即使做了一年的药效也白搭,真的假的?那位有确切的官方意见啊?氟虫腈2008年6月底行政保护到期,可它的制备专利到什么时候结束啊?目前据说农药管理管理部门想要求准备登记的企业必须说明其工艺来源,并证明其不侵犯专利权。可是有有几个原药企业站出来能证明自己的工艺路线不同于专利路线呢?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布公司将大力加强对氟虫腈(商品名:锐劲特®)的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任何侵犯氟虫腈专利和仿冒锐劲特®商标以及包装装潢的行为,从而维护公司权益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氟虫腈是拜耳作物科学公司的专利产品,其专有商标名称为锐劲特®,已经列入农业部第一批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高效杀虫剂目录。

   氟虫腈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包括对N-苯基吡唑衍生物(通用名:氟虫腈)杀虫剂的专利保护,还包括对锐劲特®商标及其包装装潢的保护。

   2005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安徽华星上诉,做出了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判的裁定,即驳回华星宣告氟虫腈专利无效的请求,判定拜耳作物科学的氟虫腈在中国发明专利有效。

   此外,在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拜耳作物科学近期打击了浙江一仿冒锐劲特®商标和包装装潢的侵权企业。涉嫌侵权的企业被处以罚款,并承诺销毁尚未使用的商标及包装物。

   拜耳作物科学大中国区总经理祁鸿远博士说:“我们对氟虫腈专利上诉案的裁定结果以及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农药采取的迅捷行动表示满意。以上两个案例,及其3月初出台的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都是中国政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明证。

   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有力保障的前提下,我们才有可能更广泛地将氟虫腈的专利技术与国内同行的合作,扩大其价值,最大化地发挥氟虫腈(锐劲特)对中国农业,尤其是水稻产区的贡献。”

   氟虫腈专利权案件背景资料:

Ø        2003年10月,华星公司针对“N-苯基吡唑衍生物杀虫剂”(通用名称:氟虫腈)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Ø        2005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951号审查决定,驳回华星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拜耳作物科学持有“N-苯基吡唑衍生物杀虫剂”(通用名称:氟虫腈)在中国的发明专利有效。

Ø        2005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华星公司上诉。

Ø        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Ø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连接一:

北京高院终审判决拜耳作物科学氟虫腈专利权有效
 

  知识产权报讯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拜耳作物科学氟虫腈专利无效的上诉,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拜耳作物科学在中国持有的氟虫腈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拜耳作物科学大中华区总经理祁鸿远博士表示,拜耳作物科学将继续严正捍卫和保护与氟虫腈相关的知识产权,打击任何侵犯公司产品专利和商标的不法行为。他认为,打击活跃在农资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和专利侵权产品,将最终使农民受益。同时,拜耳作物科学有信心将研发的最新成果和先进技术引进中国,从而支持中国可持续农业发展。

   据了解,N-笨基吡唑衍生物(氟虫腈)杀虫剂是拜耳作物科学公司的专利产品,其商标名称为“锐劲特”,已经列入农业部第一批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的高效杀虫剂目录。

连接二:    

“2008年6月11日”,也就是锐劲特在中国的专利保护结束期。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锐劲特在中国的专利保护有效期是1998年6月12日到2008年6月11日。锐劲特专利期的结束,意味着国内其他企业也可生产销售氟虫腈。

  其实,早在3年前,国内某家农药公司已研制推出了氟虫腈产品。2003年9月,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以侵犯氟虫腈专利权为由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在此之后,该公司便提请专利局宣告拜耳公司的氟虫腈专利无效。经过一年多的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最终裁定拜耳作物科学的氟虫腈杀虫剂在国内享有专利保护。

  有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不少科研院校对氟虫腈的初步研究试验表明,以2%氟虫腈有效成分含量与阿维菌素、烟碱类、菊酯类组合,完全可复配出稳定的、符合农药标准要求的微乳剂。

  可以预见,随着专利期满,氟虫腈微乳剂横空出世,将打破氟虫腈悬浮剂一统天下的格局,也将是5%氟虫腈悬浮剂最有力、最具威胁性的水基化制剂的竞争对手,价格也将走低。

  当然,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和拜耳杭州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不会拱手相让这块大“蛋糕”,先后开发了多种氟虫腈混剂,如锐捷(氟虫腈+三唑磷)、锐丹(氟虫腈+溴氰菊酯)、锐先(氟虫腈+乙酰甲胺磷)等产品。

 

连接三: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氟虫腈专利继续有效 (2005年4月17日)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今天宣布该公司和其杭州合资企业——拜耳杭州作物科学有限公司就国内某企业请求宣告其氟虫腈专利无效案中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定拜耳作物科学公司持有的氟虫腈(专有商品名称为锐劲特)专利有效,拜耳杭州作物科学有限公司为拜耳氟虫腈专利在中国的唯一授权使用者。同时驳回了该企业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拜耳作物科学公司和中国的合资方——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五千万美元,用于在中国范围内生产和发展氟虫腈。公司还表示,由于一个产品的研制费用高达数亿欧元之多,因此拜耳将严正捍卫各项产品在中国的专利权。与此同时,拜耳将选择国内同行,与其合作致力于发展氟虫腈配套技术、扩大其应用;并且开发能够最大化地为中国农民提供持续利益的产品和技术。

连接四:

     氟虫腈(Fipronil):又名锐劲特,氟苯唑,Regent等。由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开发,获中国专利授权,该专利于2008年6月11日到期;拜耳公司对氟虫腈及其中间体的制备方法也在我国获得专利授权(CN95100789.0),此项专利的有效期将持续至2015年。氟虫腈于1994年11月19日获我国行政保护(NB-FR911903),保护期已满。

    有些外国公司还在中国申请了相关品种的制造方法专利和制剂及组合物专利(如氟虫腈),因此在化合物专利到期的同时,还需关注其他方法专利或组合物专利的权利限制和行政保护期限,避免在品种开发过程中涉及侵权。,获中国专利授权(CN87106006),该专利将于2007年8月29日到期。

连接五:

    2008年4月8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在京召开“氟虫腈管理研讨会”。会议由种植业司植保植检处吴晓玲处长主持。我所张延秋所长、叶纪明副所长、魏启文副所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了农药管理、生产、环保、植保、水产和蜜蜂养殖等方面的专家研讨大量使用氟虫腈可能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探讨进一步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连接六:

“禁止或限制氟虫腈在水稻上使用可行性研讨会”在京召开

    继2008年4月8日“氟虫腈管理问题专家研讨会”之后,4月29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再次在京召开“禁止或限制氟虫腈在水稻上使用可行性研讨会”。会议由种植业司植保植检处吴晓玲处长主持,我所叶纪明副所长参加了会议。
    会议邀请了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广西、湖北、湖南、云南等水稻主产区及全国农技推广中心的专家参加。会议针对大量使用氟虫腈存在的风险,禁止或限制使用氟虫腈后可能对水稻生产造成的影响等方面,研究禁止或限制氟虫腈在水稻上使用的可行性,并进一步讨论加强氟虫腈管理的措施。
    会上还对美国、欧盟成员国等国家氟虫腈产品登记情况做了介绍,并讨论了其它防治螟虫等水稻重大害虫的农药品种。

 以下网友hysh3110评论现在限制氟虫腈在水田使用是保护谁的利益?

4月份,以农业部有关部门牵头,连续搞了两次关于氟虫腈在水田使用限制及安全方面的研讨会。
会议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有两个问题是实在让人疑惑不解。
其一:时机问题。众所周知,国外的公司已经因为这个产品在国内市场赚的盆满钵满。当知识产权解禁的时机马上要到的时候,管理层突然有推出限制使用的计划,是什么目的?

难道做为中国的政府代表的管理机构,只是为了限制国内企业,而不需要限制国外企业?还是我们的某些少数管理者已经成为了国外的公司在中国的经济利益的推手?如果是这样的,那我们纳税人的钱养的难道是白眼狼?这个产品是不是需要限制,本身就争议比较大,如果两年前限制,没人会有任何疑义,为什么要在国外企业的利润已经拿到手中,国内企业刚刚要有机会的时候出台措施????

其二,我们的管理者信任谁?有个感觉,好象在我们某些少数管理者眼中,国外公司都是守法的,爱中国的。反过来,我们的国内企业就都不是良民,都不是爱国的,这岂不可笑?

对于该产品的限制与否,经过论证,做出决策,我们觉得没有疑义,但是以上两个问题,做为政府代表的有关部门确实难有可信的说法来面对大众。国外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已经进行了多少年是大家心知肚明的事情,如果需要禁或限,为什么才开始进行?再次问一句;其目的何在,其服务的对象到底是国外公司还是中国的公民?

先说说知识产权状态问题:
2008年,组合物专利到期之后,做为
农药的原药及制剂在国内已经失去了专利保护效力,这个是事实,没任何疑问。
做为工艺开发来说,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技术路线,以三
亚磺酰合成的方法,在中国的专利情况是2015年到期,当然这篇专利在审查过程中是受到了中国专利局审查员的质疑并进行了修改的,其专利权范围是存在争议的。不过,我想可能没有哪家企业愿意出来与之对垒,现在的局面可以说是两边都怕。如果有企业站出来进行法庭对抗,中方胜的可能性几乎是100%。对此,拜尔应该是心知肚明,但是不敢宣扬而已。

另外,使用其它的工艺路线的情况。拜尔公司的生产路线,虽然在国内也有专利,但是其专利权是保护的某些细节,其工艺主体已经在1998年的杂志中公开发表,失去了申请专利保护的基础条件。因此,那条工艺路线在国内生产无疑是合法的。
该路线的细节问题不方便细讲。
欧洲另外一家公司也有工艺路线,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目前在公开阶段,尚未授权。但是该路线是必须获得对方同意才可以使用的。国内只有一家企业已经得到其授权。

对于禁用于水田的问题。毫无疑问,对市场冲击会很大。但是国际市场还在保持并增长。另外,水田之外,这个产品也还是有不错的市场的,起码比那些菊
类的要好。
原来,曾经预测,该产品原药国内可能达到1500吨以上。但是目前,也许该调整为400-600吨的范围(包括出口)。

对于限制水田使用的时机,确实中间是存在很多疑点的,但是政府行为,如果一旦实施,大家是都没有办法的。

未来这个产品的价格也许会有短暂的上涨时间段,目前很难降价。

连接七:

    近日,第六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召开了对锐劲特的专项评审工作会议,对有关锐劲特在水稻田使用的补充资料进行了评审,并提出了加强使用管理的意见。锐劲特用于防治水稻螟虫、飞虱、稻纵卷叶螟等主要虫害效果良好,是取代甲胺磷等高毒农药比较理想的产品之一,对人畜比较安全。但实验证明其对虾、蟹高毒,在水稻田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加强对其使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会议同意在加强安全使用管理的前途下,给予锐劲特正式登记,用于水稻和十字花科蔬菜部分害虫。会议要求锐劲特产品生产者,做好产品售后跟踪与服务工作,防止事故发生。同时要求在其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标明安全使用技术要点和应注意的事项。 (1) 本产品对甲壳类水生生物、蟹为高毒,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量。 (2) 严禁在养鱼、虾、蟹的稻田和养虾、蟹邻近的稻田使用。 (3) 施药后的稻田7天内应避免田水直接流入养虾、蟹的水田、池塘以及河流、湖泊、水渠等水体;7天后也不得将稻田水直接排放到养虾、蟹的水田、池塘等。 (4) 禁止在蜜源植物的开花期及养蜂地附近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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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修改于 2008-08-03 21:50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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