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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证明”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2007-04-04 19:28 阅读(?)评论(0)
企业一直怨声载道法规也已明确清理  
    
  已经强行实施近7年的“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竟然早已列入国家法律清理范围!在广大农药企业的强烈呼吁下,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书面质疑,要求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终止其执行。3月30日,记者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采访时得知了这一情况。  
    
  据了解,1999年,农业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开始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通知》中除要求依法对进出口农药进行登记核实外,还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进口合同复印件、农药登记证复印件等证件。如是首次办理,还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一系列材料备案。农药企业算过一笔账,如果这个产品专门用于出口,这一圈手续办下来,要花费4万多元,而且办证时间常常要拖10~15天。  
    
  自《通知》实施以来,农药企业一直持反对态度,但面对《通知》的强制执行,企业也只能忍气吞声,花钱了事。直到2004年6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针对农业部《关于请解释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函》,以[国法秘(2004)171号]明确答复:“进口单位拟进口农药只要依照我国《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了农药登记,农业部就对其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发放‘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农业部对该农药是否已经依法进行农药登记的核实、确认,不是行政许可。”同时,“答复”中明确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实际是在《农药管理条例》之外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清理范围。而在出口农药中实施“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同样属于清理范围。  
    
  然而,2005年12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又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其内容与以前的“农药进出口登记证明”如出一辙。  
    
  记者了解到,在农药企业的强烈呼吁下,农药协会今年初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书面质疑,要求依据《行政许可法》终止“农药证明”有关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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